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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期刊(第一期)
2011-12-18 23:13:55 来源:
交通事故法律期刊(第一期)
本期专题:常见交通事故问题简析
☆前言:本期刊是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积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常见问题进行的总结。近年来,大连市内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已达40余万台,每天新增300台左右。与数字一同攀升的还有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车祸猛于虎啊!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请大家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立即停车;2、及时报案;3、保护现场(至关重要);4、抢救伤者或保护财物;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如何量刑?
这是经常有人问起的一个法律问题。首先要知道,交通肇事犯罪在刑法学界,被称为“过失犯罪之王”,它与故意犯罪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在该罪量刑上,具体来讲,分三个档次(刑法第133条)。
第一、3年以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不是轻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3—7年。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三、7—15年。是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5年。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1、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
2、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车后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3、需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
注意:上述日期是指工作日,且不包括节假日。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处理阶段,要特别注意什么?
答:一定要把肇事司机身份(住址、有效联系方式)、车主、行驶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证号等信息弄清。这对后期的调解、索赔、诉讼、财产保全等非常重要。
■受害人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1、提出申请。向交警部门申请,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由交警部门委托有权机构予以鉴定。
2、携带证明。证明有:医院的诊断书、CT、X片及报告单、住院病历等。
3、有被抚养人的,还需对被抚养人有无劳动能力进行评定。
4、把握评残时机: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见原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
5、了解评残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
6、选择鉴定机构。2种方式:(1)公安机关推荐(2)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1、申请重新评定;
2、在诉讼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定。
■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可索赔哪些费用?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大连目前每天可按50元)、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答:应区分被损车辆是否营运车辆而论。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肇事人是否应当赔偿被损车辆的贬值损失?
答: 尽管司法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但因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且属于直接损失。故,应予赔偿。
在车辆贬损价值确定上,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备资质的、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机构,对被损车辆发生事故前、后的价值作出估价,其差额即为贬值费。
鉴定、评估贬值损失时,一般遵循以下“四看”原则:
1、看车辆的新旧程度,新车损失大于旧车损失;
2、看受损部位的关键程度,主要部位损失大于次要部位损失;
3、看损害的轻重程度,重伤损失大于轻伤损失;
4、看补救成本付出的高低,高成本损失大于抵成本损失。
■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笔者总结了22种),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肇事后逃逸的;
(二)追尾前车的;
(三)倒车尾撞后车的;
(四)溜车的;
(五)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八)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九)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十)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五)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九)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二十)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一)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十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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