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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重诉讼请求 来自丁金坤律师博客

2011-02-24 05:25:43 来源:


关于多重诉讼请求  来自丁金坤律师博客

关于多重诉讼请求

(2011-02-24 0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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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按:此文对研究诉讼标的颇具价值。
原文地址:关于多重诉讼请求作者:丁金坤

当前,法院立案,通常要求诉讼请求单一,即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这是很机械的司法,不符合实际案情,于是很多案子被迫拆解为一个一个案子打,越打越复杂,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降低司法质量。事实上,现实中诉讼请求是多样的,常见的有: 1. 选择性的诉讼请求,表述为“或A,或B”。譬如原告要求被告以货币,或实物偿付债务。2.递进式诉讼请求,表达为“A,并B。譬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3.转折式诉讼请求:表述为”如果A,则B”。以借用合同为例,原告可以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实物,如果实物不能归还,则赔偿损失。等等。上述还只是单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多重诉讼请求,实践中更多的是多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多重诉讼请求。

 

很遗憾的是,理论界对多重诉讼请求没有系统研究,实务界更是古板机械,一般要求诉状只能写个唯一的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就好像在回答问题“是(支持)”还是“不是(驳回)”。

 

曾经办一个涉外买卖合同加借款合同的案子(银行借款给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的货款),我们起草了两个诉状给德国当事人,即分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德国律师看了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分开?为什么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如果分开,是审不清楚的,而且都在重复劳动。然后,按照他们的逻辑,起草了一个多重诉讼请求的诉状,把两个法律关系并在一起说。德方的诉状,看上去很美,但结果呢,当然被中国法院弹回了。法院立案只有一个机械的案由,这种案件如何立?!

 

今天我也起诉了一个要求变更股权的起诉书。根据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果实际股东向名义股东要回公司,即变更股权,是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外资的还要经过审批机关同意,但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或外资审批机关不批准,那么这个诉讼肯定是要改变方向的,于是和同事商量,准备再增加一条预备性诉讼,即“如果不能变更股东的,则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和投资收益”。可是,这样的诉状法院会通过吗?法院十有八九要求分开两个案子打的。什么时候,能人性化立案呢,能符合客观规律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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