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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
2011-01-14 07:43:47 来源:
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0年年底,为了规定更好的贯彻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例指导国内培训研讨会”在三亚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省市高院的法官、法律界专家、学者聚集一起,畅所欲言,围绕《规定》起草的过程与背景、体例和技术规范、司法运用、如何贯彻落实等做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大家一致认为,以前在公报上的案例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的案例只是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当然完全不同,与会代表对这个制度出台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性的观点。会议的热烈氛围,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总结时的话来形容,是一次非常有见解的会议,非常有意义的会议,大家都发表了真知灼见的“诸葛亮式”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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