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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进行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学习活动

2012-03-18 18:12:57 来源:


我所进行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学习活动

3月16日(星期五)下午2点,我所律师按照规定,进行雷打不动的业务学习活动。学习活动由张荣君主任主持,此次学习,由张红伟律师对3月8日保监会颁发、施行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全所律师听得认真,记录详细,并就相关的商业车险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在讨论中,全所律师一致认为,该《通知》涉及律师业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车辆估价与代位求偿问题。《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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