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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尘》是否侵犯“裸模”肖像权?

2012-04-08 21:59:18 来源:


油画《尘》是否侵犯“裸模”肖像权?

        一段时间以来,画家王宏峥被“裸模”索赔50万元(后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一审判赔30万)的官司,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做以下简要评析。
        著作权又称版权,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成为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后,1985年4月通过的《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中规定了公民的遗产包括“著作权”,这是我国法律中较早出现“著作权”字样的条文之一。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中,首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可以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不论其是否发表。本案中,王宏峥创作的《尘》参加了在中华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并且获奖,已经属于公开发表范畴。可见,《尘》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王宏峥个人所有。这没有问题。
        问题是,王宏峥在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时,是否侵犯了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而作品中的人物正是本案原告——被王宏峥说成是“裸模”的女画家王樱璇。
        在法律上来讲,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人体模特是否享有肖像权?法学家杨立新教授认为,自然人接受人体模特的约定,视为放弃以其人体形象制作的作品的肖像权。这也是为什么本案被告王宏峥极力把原告王某璇说成是“人体模特”的原因之一。如果王樱璇是人体模特的话,那她的肖像权应当是受到限制的。
       对此焦点问题,我们分析,被告王宏峥在法庭上提出的“王樱璇是人体模特”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他自称,给了人体模特王某璇2000元的酬劳,但是却不能向法庭出示实际给付过的任何证据(譬如王某璇打给他的收条或其他王某璇领取过此款的签字记录)。我们可以客观的想一下,如果王宏峥与王某璇没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话,王某璇不可能以“脱光了的身体”为代价而不取酬。同时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也不可能出现王宏峥给了不熟悉的“裸模”王某璇2000元酬劳而不向对方索取《收条》之类的凭证。加之王宏峥亦无法证明王某璇是哪个模特公司的人、经谁介绍和推荐来的?所以王宏峥的“王某璇是裸模”的说法不能成立。相反,原告王某璇针对被告的这一抗辩,出示了其与王宏峥当时系热恋中情人的一组证据(包括2人的多张亲密照片、王某璇母亲给王宏峥的汇款单,等等),而这是符合逻辑的,也符合搞美术的女人(女画家)为了恋人或曰为了艺术而勇敢献身的要旨。
        我认为,王宏峥的系列油画作品《尘》虽然经过其艺术性的再加工和再创作,但其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公开场合进行展览,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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